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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优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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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me:2003-11-17 9:29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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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、省规定的一切税收优惠,同时享受中西部地区“免二减三”后再享受三年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。 外商投资者在企业所取得的股息、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,超出部分按5%-45%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。 国内投资生产性企业的外来投资者,固定资产投资在50%以上(不含土地价款),经营10年以上,投产之日起,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奖励:300万元—1000万元的企业,第一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(包括增值税、所得税、营业税等),第二、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%;1000万元—3000万元的企业,第一、二年奖励全部,第三、四、五年奖励50%。 外来投资收购各类企业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,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奖励。 进入市工业示范园区的企业,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再享受二年50%的奖励。实行税外无费区优惠。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农、林、牧、渔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,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第一年至第三年奖励全部,第四年至第七年奖励5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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