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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优惠


发布时间:2007-8-15 10:55:46


1、国家鼓励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执行“免二减三”后,再享受三年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,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新建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经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%,若新建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,全部退还。
3、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,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。
4、外商投资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农、林、牧、渔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执行“免二减三”后,经企业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-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5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在依照税法和本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或期间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%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%;已按15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,减按10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,享受“免二减三”后,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如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%以上的减按10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6、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月收入不超过4800元的免缴个人所得税,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7、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,扩大经营规模,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,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;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,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%条件的,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经营所得,可单独计算并按税法的规定执行。
8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者,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。
9、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时,按新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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